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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配竞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

[ 发布:宝鸡市房地产业协会 |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11-02 | 浏览:844

]
  • 城市:陕西
  • 颁发时间:2021-10-29
  • 发文字号:市建发〔2021〕145号
  • 发文机构:
  • 实施日期:2021-10-29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配竞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

市建发〔2021〕145号

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各县资源规划局,各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西咸新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西安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市建发〔2021〕6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竞租赁住房项目设计文件审查、预售许可(销售备案)办理、对外公开租赁等环节的监管,规范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配竞租赁住房足额建设、按期交付,并严格用于公开对外租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内(不含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蓝田县、周至县和航空基地)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应按照土地“招拍挂”竞拍确定的宗地地上住宅规划建筑面积配竞比例,足额建设自持租赁住房。

  二、自持租赁住房应按整幢或整单元方式集中配建,不足整单元的,按由低至高的顺序提供房源。

  三、自持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不低于10年,自持起始时间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算起。

  四、资源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配竞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划审批意见中予以载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单体建筑设计时,应明确配竞自持租赁住房的具体套型、房源位置,并在设计说明中予以备注;房产测绘机构接受委托实施测绘作业,应依据《西安市商品住房配竞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在测绘成果报告(含预测及实测)中将 “自持租赁住房”具体房源予以备注。

  各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手续时,要对项目配竞自持租赁住房情况依据《合同》进行复核,在自持年限内,整幢自持租赁住房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现房销售备案手续;非整幢配竞自持租赁住房房源不予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现房销售备案范围。

  五、自持租赁住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合同》、实测绘报告等资料将房源信息录入“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并对真实性负责。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住建局 市资源规划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