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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宝鸡市房地产业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宝鸡市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REALESTATE ASSOCATION OF BAOJI CITY。简称“宝鸡房协”(英文缩写:RABC)。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全市从事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围绕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在企业和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反映会员单位和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促进宝鸡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完善诚实守信、自律承诺、信息公开等制度,依据核准的《章程》开展各项活动。登记单位为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管理单位为宝鸡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为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宝鸡市金台区虢十路盛世广场22号楼投资大厦8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 宣传和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督促会员单位贯彻落实; (二) 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出建议; (三) 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和办理行业管理有关具体工作;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考察、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四) 开展理论研究,宣传政策法规,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 (五) 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建立规范的行业和会员行为机制,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七) 组织房地产企业资信、项目的评价工作; (八) 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办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等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持有营业执照等合法相关证件; (四)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利益,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 按期交纳会费; (三)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会长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会费采用按年收取的办法,会员在本年内一次性缴纳年度会费;其他有关会费管理使用等规定详见《宝鸡市房地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及处理: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劝其退会。 (二)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工作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征得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协会工作计划; (四) 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3到7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聘用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继续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建立协会党组织,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因故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