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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购房人骗取资格或通过“代持”购房的,5年内不得购房 |
[ 发布:宝鸡市房地产业协会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3-31 | 浏览:599次 |
中房网讯(苏晓/文)3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指出,购房人骗取或通过“代持”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的,其本人及“代持人”将列入购房失信人员名册,5年内不得购房。 《通知》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西安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骗取购房资格,不得鼓动购房人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限购政策。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信息核验时,要严格初查购房资格审查资料。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土地、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限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或清理出市场。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限制;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遵守金融信贷政策,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以“信用贷”“消费贷”等方式支付首付;不得提供垫资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商品房销售流程开展销售活动、及时准确公示销售信息,不得捂盘惜售、价外收费,不得“雇佣”人员恶意登记购房信息,不得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销房屋,不得组织员工或与第三方合作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不实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为不符合住房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挂牌服务;不得以学区、学位为名,煽动出卖方抬高房屋挂牌价格;不得发布挂牌价明显高于实际成交价的房屋信息。 此外,机构网站、平台账号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建设促进西安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网络生态。不得发布背离“房住不炒”定位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不实消息,不得使用夸张标题、发布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文章,不得以个别成交案例片面臆断房地产市场走势,不得以任何方式制造购房恐慌情绪。发现违规行为的,住建部门要会同网信等部门及时约谈、调查并公开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