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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免征个税并非新政,但这些税费还是要交的

[ 发布:宝鸡市房地产业协会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7-09 | 浏览: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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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网讯 据财政部网站7月5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明确了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等直系亲属,以及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者、法定继承人等情况,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房产继承不用缴纳个税啦!"……消息一出,就开始迅速在网络上传播起来。但实际上,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并非新的政策。

  我们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找到了一条在2009年5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从通知内容上可以看出,当时就已经明确了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以及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者、法定继承人等情况,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那么,财政部网站25日发布的《公告》中为何重申了这一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相关部门的解读: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因此,在房屋产权方面,《公告》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并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官方解读内容来看,实际上是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更直白的说,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只是征税的项目变了,征税原则和税率没有任何变化。因此,没有必要进行过度解读和炒作。

  既然今天聊到了这个话题,我们不妨多说几句。

  虽然房产继承与无偿赠与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有些税费还是要交的。

  一、继承方式

  通过直系亲属继承的方式,也就是法定继承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免征契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只需要承担一定的公证费用。

  二、赠与方式

  采用赠与的方式虽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赠与双方还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获赠方缴纳的契税一般大概是房产价格的3%,双方还要各交0.05%的印花税。另外,赠与直系亲属不需要做赠与公证,赠与非直系亲属可能会涉及到一笔公证费。

  三、交易方式

  采用交易的方式比较复杂。

  首先是契税,要看是否为首套住房,且房产面积的大小所承担的税率也不一样。

  其次是增值税,房产证年限满两年免征,不满两年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缴纳增值税(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还有相应区别)。

  最后是个人所得税,如果房产证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是满五唯一住房,则需要根据相关情况缴纳一定个税。

  但这还没有完,还得再多说一句的是,这直系亲属赠予或继承的房子,你是打算一直住下去还是某一天会卖出去呢?假如要卖出去,未来还是会有个税的,除非能做到“满五唯一”。

  因此,在房产继承、赠与和交易的方式上,根据房屋的产权类型和各地执行的税费标准以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都不尽相同。究竟哪种方式适合您,还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