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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使用权届满续期收费?孙宪忠:不能从物权法规定往后退 |
[ 发布:宝鸡市房地产业协会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9-05 | 浏览:473次 |
简介:“住宅权70年自动到期是绕不开的问题,现在的立法还是有绕着困难走的味道。” 8月30日和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物权编草案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引发多位与会人员热议。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27日在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 沈春耀称,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表示,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我们不能从物权法的规定往后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住宅70年到期自动顺延,这是我2006年提的方案,物权法149条采纳了。至少我们目前应该认识到这个条文不能往后退,再增加一些内容就麻烦了。”孙宪忠说。 2016年4月,温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当年12月23日,原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温州当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孙宪忠说,2016年温州想再收一次出让费,老百姓意见非常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就是无条件的,还要收费老百姓不满意。实际上我们国家土地所有权不是封建国家或者私有制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所有权,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权利,现在收了一次钱,再收几次钱从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上说不过去。 他表示对目前立法方案有点不满意,因为现在立法方案后面又加上一句话“关于收费问题有待国务院另行规定,关于是否减免再做规定。”本来物权法149条是没有这句话的,现在加上这句话问题就来了,认为收费是应该的,至于怎么收、如何减免由国务院规定。 “建议这句话万万要不得。”孙宪忠说。 欧阳昌琼委员说,编纂民法典是为具体的法律法规提供一个基本遵循。比如城市住宅用地的问题,至少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提出一个带有指向性、原则性的意见。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期满以后如何自动续期,应该有一个基本遵循和上位法依据,而不是反过来,等住建部门提出意见,国务院作出决定以后再来修改民法典里面关于住宅用地的条款。 “比如,自动延期的提法,比物权法更进了一步,但自动延期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也就是收不收钱,如果收钱,收的钱叫费叫税还是叫租,至少有一个原则性、指向性的规定。”欧阳昌琼说。 冯忠华委员说,关于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续期问题,目前的规定给大家两个信号,第一个是自动续期,这是不能回避的。第二个是费用征缴或者免除,由有关法律规定,给大家的印象就是一定要收费了,只是征缴还是免除差别,是不是这种政策取向还要研究。另外一定要和当前正在研究的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如果这里做一个明确规定,对下一步房地产税立法工作也会有积极意义。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说,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问题),国务院当然要研究,现在续期的费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来减免,按照这个考虑,把立法的很多工作推给了国务院,这不是一个好方案。按这个方案最后会发现困难还在那里,而且立法没有往前推进,没有进展。建议类似这样的问题慎重研究,而且要有表态。 “住宅权70年自动到期是绕不开的问题,现在的立法还是有绕着困难走的味道。有的地方之前批出去的土地,使用权就是二、三十年,有的住宅早已到期,这在广东、浙江已是个问题,到现在没有一个解决方案。”周光权说。 |